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份有限公司与柳城**石场、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用于担保的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栋×单元×号房屋,经审查,柳州市**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吕争所有的为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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