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以希望庭外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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