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防城区水营**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防城区水营**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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