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防城区水营**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廖*与柳州市**有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莫**、贵州新雅**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立*、侯**等与王*、广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柳州市**份有限公司与柳城**石场、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韦**、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莫**等与黄**、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元新与倪燕妃、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