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10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在中国银行股**商务区支行账户存款280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在中国银行股**务区支行账户(账号:62×××9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