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份有限公司与柳城**石场、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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