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