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郭*强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郭*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10月12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书记员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郭*强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9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26日原告生育儿子郭某君。由于被告是独子,在家中受长者溺爱,导致其缺乏责任心。婚后,被告经常早出晚归,与原告很少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儿子出生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分担家务或帮忙照顾儿子,原告独自照顾、教育儿子,彼此积怨多年导致感情破裂。由于儿子从小由原告带大,原告父亲是退休高级教师能为原告分担教育儿子的重担,故儿子由原告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原告仅有现住房屋一处居所,且要抚养儿子,而被告有私人房屋,从维护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奥奇丽路13号1号楼702房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郭某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梧州市奥奇丽路13号1号楼702房及原告的私人生活用品、首饰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郭*强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儿子郭*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工资收入的30%支付郭*君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郭*强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郭*君随原告杨*生活,被告郭*强从2012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郭*君抚养费716元,至郭*君大学毕业时止。如被告郭*强此后工资收入增加的,则郭*君的抚养费亦随被告郭*强工资增加额的30%增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电冰箱、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空调三台归原告杨*所有。梧州市奥奇丽路13号1号楼702房、真皮沙发一套归被告郭*强所有;

四、被告郭*强补偿原告杨*房屋差价折款20万元,被告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其中的10万元,余下10万元分期支付,从2012年10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600元,直至付清;

五、原告杨*在被告郭*强转让梧州市奥奇丽路13号1号楼702房前有权在该房居住,但原告杨*需在被告郭*强转让该房十日前搬离;

六、原、被告在购买梧州市奥奇丽路13号1号楼702房时所欠的债务和中**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告郭**负责清偿,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郭**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被告郭**负责清偿;

七、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杨*负担663元,被告郭**负担66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