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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南**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展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万**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司诉称,2014年4月4日,原告就张*、周**等十人的高中级职称委托代理评审事宜与被告签订了一份《2014年度委托职称评审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04月14日和2014年06月18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支付代理及评审费55000元和3000元,共计58000元。然而被告收到上述费用后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谎称委托事项已在办理中。最后,被告承认委托事项一直未办理,同意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全部的代理及评审费,并在其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58000元收款收据上注明了该约定内容。现约定的退款期限已到,但被告却仍然没有向原告退还任何款项。鉴于被告毫无履行自己义务的诚意,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2014年度委托职称评审代理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8000元的代理及评审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实展公司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4月4日,实展公司(甲方)与万**司(乙方)签订了《2014年度委托职称评审代理合同》,就甲方代理乙方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约定:一、甲方权利义务……6、通过评审后,负责为乙方办理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并提供相应批文、审批表、论文刊物原件等。7、甲方保证所评审的高级、中级职称证书真实有效,能够在政府职称网站上查询并全国通用……三、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2、合同签订时,乙方将高级工程师和中级工程师的职称代理及评审费总额50%,即人民币55000元人民币交给甲方,余款¥55000元人民币在乙方领取证件后三个工作日结清……3、评审未通过,则甲方按以下规定退费:高级职称两年内未通过的,扣除论文刊发费2000元及评审费(实际费用),退回已收取的其余费用。中级职称两年内未通过的,扣除论文刊发费1000元及评审费(实际费用),退回已收取的其余费用。双方均盖章并由代表签字确认。合同后附有《评审人员名单》,其中拟评高级职称的7人,拟评中级职称的2人,合同双方盖章确认名单。

2014年4月14日,万**司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实展公司支付了55000元,款项用途为预付款。2014年6月18日,万**司再次向实展公司转账支付了3000元评审预付款,增加一名拟评中级职称的人。

后,实展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于2014年12月24日向万**司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伍*捌仟元整;收款事由:高级工程师评审预付金,因事情未办完成,预付金将在2015年3月20日全额退还。万**司催收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请如前。庭审中,万**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万通公司提供的《2014年度委托职称评审代理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公司与被告实展公司签订了《2014年度委托职称评审代理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58000元。后被告实展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并承诺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万**司全额退还该笔款项。现原**公司诉请被告实展公司应依约退还预付款5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代理及评审费58000元;

本案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6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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