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缪**、柳**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缪**、柳**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唐卡、字画、木雕等工艺品一批(详见清单)为被执行人缪源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缪源清所有的唐卡、字画、木雕等工艺品一批(详见清单)。

二、申请人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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