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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生军与石有军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权生军因与被申请人石有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民法院(2008)来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桂民监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权生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石周才、韦开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来宾**民法院(2008)来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及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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