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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蒙**、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甲诉被告蒙*乙、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担任审判长、代理判员覃**、人民陪审员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担任记录。原告蒙*甲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乙、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甲诉称,被告吴*、蒙*乙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被告蒙*乙以经济紧张为由,4次向原告借款共400000元,其中,2014年4月3日借款70000元、2014年4月8日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3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10月3日借款80000元;上述借款均是通过原告从自己的帐户、原告家人的帐户取现金以及从家里现有的现金交付给被告蒙*乙,每次借款均有蒙*乙出具《借条》为凭;最后一次借款被告蒙*乙定于2014年12月3日归还,且归还了4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明5原告蒙*甲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登记证明,证明二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3、借条4张、确认书以及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蒙*乙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的事实,蒙*乙已经归还了40000元;6、毛**确认书、中**银行存折复印件,证明确认其与蒙*甲是夫妻关系,从自身的中**银行帐户21×××68里取出40000元借给了蒙*乙。

被告辩称

被告蒙*乙、吴*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调查的重点是: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吴*与蒙*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0月3日间,被告蒙*乙以经济紧张为由,4次向原告借款共400000元,其中,2014年4月3日借款70000元、2014年4月8日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3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10月3日借款80000元;上述借款均有蒙*乙所写的《借条》为据;2014年10月3日的借款被告蒙*乙定于2014年12月3日归还,且已归还40000元;其余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未还。原告因催收未果,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蒙*乙、吴**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蒙*乙4次向原告借款共400000元,有其所写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40000元,尚有360000元未归还,经原告催收仍未归还,这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负归还原告借款的全部责任。被告吴*与蒙*乙系夫妻,该借款系在其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36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蒙*乙、吴*共同归还原告蒙*甲借款360000元。

案件受理费6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共9020元,由被告蒙*乙、吴*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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