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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梁**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因与被申请人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龙**申请再审称,二审未将传票送达龙**,就按撤回上诉处理存在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恢复二审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龙**如果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不服,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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