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申请执行柳州市**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超过执行期限,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韦**申请执行柳州市**有限公司凤关于买卖纠纷(2014)鱼执字第91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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