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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秦**等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车梁村委会车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秦**、秦**、秦水源与被告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车梁村委会车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秦**、秦**、秦水源于2015年11月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秦**、秦**、秦水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秦**、秦**、秦水源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车梁村委会车头村一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767.5元,由原告秦**、秦**、秦**、秦水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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