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静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静莲及其辩护人黄奕农、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腾**为骗取钱财,于2015年6月27日,自称“丽*”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吴*乙,并向吴*乙谎称其未婚,愿意与吴*乙结婚。6月28日9时许,腾**去到横县六景镇覃寨村委覃寨村320号吴*乙家中,以婚前要了解吴*乙的财产状况为由,让吴*乙将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密码交给其,并于同日17时许,持该银行卡与吴*乙去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取款12500元后逃跑。腾**于6月29日在横县横州镇步行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腾**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已将赃款全部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腾**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腾**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决定在其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5年6月27日,腾**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吴**,后向吴**说其叫“丽*”,并谎称其已丧偶,愿意与吴**结婚。次日,腾**去到横县六景镇覃寨村委覃寨村320号吴**家中,以婚前要了解吴**的财产状况为由,要求吴**将农业银行卡交给其去银行查询财产情况,同日腾**与吴**持该银行卡去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取款12500元,后腾**借机持款逃跑。案发后,腾**已退出赃款12500元给吴**,并取得了吴**的谅解。

另查明,腾**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诈骗吴某乙12500元的事实。此外,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6日,其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丽娟”的女子,该女子称已丧偶,愿意与其结婚。同月28日,该女子去到其家说为了使她母亲接受其,要其取钱给她母亲看过后再跟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信以为真,就把银行卡交给该女子,后该女子拿银行卡去到横县汽车总站对面的农业银行取出12500元钱,并说要拿钱回家给她母亲看,叫其先回家。其回家后发觉被骗了。同月29日,该女子打电话叫其汇3万元钱给她做聘礼,并约定在横州街见面,当天14时许,其与家人在横州镇见到该女子并将她围住,后报警。

3.证人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一个自称是横县南乡镇民生村的女子与其认识后,称她已丧偶,叫其帮找对象,并给其留了电话。同年6月27日其把该女子的电话告诉“阿*”,后来“阿*”告诉其被该女子骗取钱财。同月29日,其与“阿*”在横州镇步行街见到该女子,“阿*”即报警。

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吴**的弟弟。2015年6月28日9时许,其看见吴**带了一个女人回家。17时许吴**告诉其被该女人拿他的银行卡取走12500元,其意识到吴**被骗了。次日14时许其与吴**等人在横州镇步行街发现该女人,即报警。

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其陪吴**去到横州镇与一名自称“阿娟”的女子谈结婚的事情。次日晚上就听说吴**被那名女子骗走12500元。同月29日其与吴**等人在横州镇步行街发现那名女人,即报警。

6.归案说明,证实腾静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7.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腾静莲的基本身份情况。

8.横县国家档案馆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腾静莲的婚姻关系情况。

9.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腾静莲已退出赃款12500元给被害人吴**,吴**对腾静莲的行为表示谅解。

1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吴某乙卡号为62×××75的银行卡于2015年6月28日支取12500元的事实。

11.辨认材料,证实经吴**对照片进行辨认,吴**辨认出腾静莲就是自称“丽*”,并骗取其钱财的女子。

12.(2013)横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1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

14.被告人腾**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对其谎称自己丧偶,以愿意与吴**结婚为由骗取吴**12500元的事实所作的供述,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腾**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腾**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腾静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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