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陆*已预交),由上诉人陆*负担3650元,其余36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