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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诉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诉被告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5元,退回原告1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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