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诉被告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象山区文化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5元,退回原告1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韦**、农凤全等与广西壮族**镇中心小学、广西华**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明县爱店镇爱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生产队与陆*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华**限公司与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桂林**管理局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西原与戴**、桂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黄**与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田阳县林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兴市**责任公司与黄**、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