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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谢**等与张**、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谢**与被告张**、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谢**于2015年1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张**、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谢**撤回重复被告张**、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毛**、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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