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科*与被告平果县恒新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科*以与被告平果县恒新贸易商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科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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