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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中国人民财**市港北支公司、苏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港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港北支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收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4)临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上诉期限、上诉费及账户,以及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年12月2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同月18日向我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港北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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