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胡**等与广西建工**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胡**、胡**诉被告广西建工**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付**、金捍泽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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