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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蒙玉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丙,2015年7月份在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被告在原制药厂工作,横县制药厂改制后,作为留守人员仍然在横县金**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搬到六景工业园区后,脱离原工作单位。2005年3月,被告以无工作为由,外出到深圳市做工,曾以自己为法人,注册了深圳市**限公司,被告到深圳之后与原告感情逐渐疏远,开始时每月回来一趟,后来发展到半年回家一趟,再发展到一年回家一趟,被告从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外出后,一直到现在四年多没有回过家,夫妻已无感情可言,更有甚者,儿子黄*丙在什么地方读书不闻不问,没有支付学费、生活费。2007年9月18日及2008年2月28日,被告没有与原告商量,就向李**借款60000元;2009年8月4日又以同样的方式向陆*借款25000元,2009年8月30日再借15000元共40000元,两次借款原告当时均不知道,直到李**、陆*起诉后,原告才知道情况,被告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把所借款项归还他人,现在横县人民法院已经对判决强制执行,每月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偿还债务,仅留500元生活费。2013年11月25日,原告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6月30日,横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被告仍旧对原告及儿子黄*丙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已分居长达4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黄*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3、《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黄*丙是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孩子;

4、《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借款不还,原告与被告分居的事实,及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找不到被告,冻结原告工资,每月仅留500元生活费的事实;

5、《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乙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何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如离婚,如何处理?

结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丙。2013年1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6月30日,本院作出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婚生儿子黄*丙已经成年,已外出打工,不需要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很好地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爱,呵护家庭,造成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无改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这婚姻家庭对双方今后生活无意义,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应对子女的抚养费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一并处理,但因原告称孩子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而且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故这些问题在本案中不进行调整,当事人可另案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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