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红周、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红周、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马**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红周、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蓝红周、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蓝红周、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红周、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红周、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马**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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