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韦*、一审被告广西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2号,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