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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韦*、广西百**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韦*、一审被告广西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2号,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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