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曾**申请执行韦*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及其财产均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将该案委托给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委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曾**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三(2014)鱼执字第1051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