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有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汇川上东区8幢3单元606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名下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汇川上东区8幢3单元606号房屋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