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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适用程序:独任审查(√)合议审查()

立案时间:2015年6月29日

是否直接送达被申请人:否(公告时间:2015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申请人请求准许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的房屋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欠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53961元(利息从2013年8月3日暂计至2015年6月2日,往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共计52396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情概要:2013年2月3日,梁**(甲方、出借方)与李**(乙方、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乙方因投资工程项目,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10月3日止,利息按月支付,按全部借款金额的3%支付;合同终止之日,乙方不能偿还结清全部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抵押给甲方的房产,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李**出具一份《借条收据》,载明收到梁**50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的房由李**所有,梁**与李**于2013年2月16日办理了该房的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数额为500000元。

还查明:所涉房屋还于2010年4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至今未解除抵押。该房还于2014年7月11日被广西壮**人民法院查封,至今未解封。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梁**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梁**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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