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汉诉被告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李*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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