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某某、黄某某、博白县博白镇公园建设幼儿园、刘某某、博白县教育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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