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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梁*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吴珊红,被告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相识,2011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女儿梁**。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不尽法律责任,婚后不久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在原告生育小孩期间,被告又与另外一个女人办理结婚登记,使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小孩××成长,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梁**,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梁某甲本人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3出生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同居生育的女儿;4光碟,证明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相识,2011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孩均某同居某,被告认为小孩由被告抚养对小孩××和成长更为有利,因小孩出生到现在,一直在被告家里由被告和被告的父母抚养教育,被告及被告的父母都很喜欢小孩,小孩也很喜欢被告和被告的父母,父女之间,爷爷奶奶与孙女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难以分开。再有被告人家里的经济状况还是好的,完全可以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至其成年,如果法院判决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孩梁*丁,被告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等任何费用。

被告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2请求抚养小孩意见书,证明被告的母亲要求抚养小孩;3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杨**和被告是母子关系。

本院认为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理由如下:1、抚养孩子只是被告的母亲的意见不代表被告的意见;2、原告是幼儿园的园长,工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7月间,原告陈*与被告梁*甲认识,后于2011年春节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在广西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搭桥头队摆酒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梁*乙。小孩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婚后不久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在原告生育小孩期间,被告又与另外一个女人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引起纠纷,原告遂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梁*丙,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原、被告于××××年××月生育小孩是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的非婚生小孩尚未满二岁,且原告是幼儿园老师小孩跟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小孩××成长,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根据原告及小孩现居住在博白县,结合原、被告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4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与被告梁*甲非婚生小孩梁*乙由原告陈*抚养;

二、从2015年9月份起由被告梁*甲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给原告陈*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被告梁*甲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甲负担。

上述债务及受理费负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政局,账号:20×××77,开户银行:农行**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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