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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