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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魏*等与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魏*诉被告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魏*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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