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江**、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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