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诉被告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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