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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砖厂与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诉被告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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