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建**有限公司、广东建**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