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责任公司依据桂林**民法院(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装公司、黄大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23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在中国**临桂人民大道支行上的存款4880元、中国农**限公司临桂人民支行上的存款1130元、中国农**限公司桂林南门桥支行上的存款1590元、中国农**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上的存款2620元,共计10220元。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二安装公司又于2015年12月30日主动将执行款97250元交至本院,本院从中扣收执行费1250元,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106220元,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款项106220元,并书面要求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民法院(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