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陆*等与南宁市**有限公司、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与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同日,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及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0996元,减半收取10498元,由原告韦**、陆*、陆**(反诉被告)共同负担4774元,由被告南**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572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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