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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邓*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彭**、邓*诉被告柳州市柳东新区乐友渔具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邓*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彭**、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330.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00.5元(原告彭**已预交),由原告彭**负担,法院退回330.5元给原告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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