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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