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古亭山乐业园小区北面东头6号“汇文国学园”的出租屋。婚后最初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沉迷于赌博,且经常欺骗原告,但原告一直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思悔改,仍没日没夜的赌博,有时甚至彻夜不归。原、被告结婚后聚少离多,尤其近一年的时间,被告几乎不在家,也不与原告联系,从不关心原告,家庭的开支都是由原告一个人承担。因双方在生活上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双方至今都没有小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沉溺于赌博且经常欺骗原告,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9月12日,原、被告曾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缔结与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视为认可了原告所述的事实,加上原、被告双方今年9月份还签订过离婚协议书,故本院有理由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陶*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