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广西五**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广西五**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支付人民币38318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的存款18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9万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叶**9万元。因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广西五**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申请执行广西五**责任公司、广西五**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关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2015)鱼执字第5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广西五**责任公司、广西五**责任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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