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42621.8元。
本院认为
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正**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广西正**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依(2013)鱼民初(二)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