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华夏**限公司与被告高**、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华夏**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联华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98元,按规定退回73799元,其余73799元由原告中联华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