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鸥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陈**、张**、张*甲犯窝藏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3日、11月4日和2015年5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曾建、代理检察员苏**、罗昱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鸥及辩护人潘巨佺、梁**,被告人陈**、张**、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又经广西壮**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郭*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村牌坊附近一个烧烤摊喝酒,后陈**与郭*因发生口角而扭打。后陈**用水果刀将郭*划、捅致重伤。(二)2013年8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酒后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六凤屯陈飞厅经营的米机店附近,持刀追砍他人被制止后,又持匕首继续追砍他人,后在被刘**等人制止过程中,陈**用匕首捅伤刘**致使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陈*甲明知陈**捅死人,仍借给现金人民币300元并提供一辆摩托车帮助陈**逃跑。被告人张**、张*甲明知陈**捅死人,仍然窝藏陈**在二人位于覃塘区覃塘镇覃南村搬迁屯的家中食宿。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物证,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张**、张*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1、被害人郭*先动手打其,其才拿刀捅他。2、被害人刘*己不是制止,而是殴打其。

辩护人梁**、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郭*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2、被害人刘**及村民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被告人陈**系过失致刘**死亡。3、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郭*的经济损失和被害人刘**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部分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张**、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还提出其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郭*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村陈**的宿舍吃饭、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与郭*、陈**等人又到东生村牌坊附近的一个烧烤摊继续吃烧烤、喝酒。在此过程中,陈**与郭*因口角发生扭打,后被人劝开。当陈**去陈**的宿舍拿行李返回时,其看见郭*还在烧烤摊附近,遂持水果刀不顾他人的拦阻冲过去朝郭*的面部、颈部、腹部等部位又捅又划,致郭*受伤。经法医鉴定,郭*的伤情属重伤,××程度属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材料证实,广东省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5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广东省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30日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管辖。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广东省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1日将陈国鸥登记为在逃人员。

2、被害人郭*陈述,2012年12月4日晚,其到同事陈**的出租屋,与陈**及他的老乡和另外两个同事吃饭喝酒。之后,其、陈**和他的老乡又到东生村牌坊附近的一间烧烤档继续喝酒,期间陈**又叫了另外两个老乡过来。不知道为什么,陈**的老乡手拿一把刀向其冲过来。陈**就叫其快走,他另外两个老乡则上前阻拦陈**的老乡。其转身跑出没多远,就被陈**的老乡追上拿刀乱捅,肚子及脖子等位置都被捅伤。后其挣扎跑到一条巷子就昏倒了,醒来发现已经在医院。

3、证人证言

(1)陈**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其、陈**及同事郭*、阿*、阿*在其宿舍吃饭,陈**与郭*划拳喝酒时曾二次吵架。凌晨0时许,其与陈**、郭*又去到东生村牌坊旁边的一间烧烤档吃烧烤。后老乡张**和张**也来烧烤档吃烧烤喝啤酒。凌晨2时许,郭*与陈**不知因何事又吵打起来,其与张**、张**将二人拉开,并叫郭*赶紧逃跑。后其陪张**、陈**、张**去开房休息后,走到郭*出租屋外面的巷子叫了几声“郭*”,但没有听到郭*回答,又打几次电话给郭*,但都不接电话,有一次接通了,郭*只是“啊”的说了几声就挂掉电话。次日一上班,其就听到同事说郭*出事了,现在医院治疗。

(2)张*都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接到陈**打电话说陈**喝醉与郭*争吵不停,随即与张**赶到小榄车站对面的一间夜宵档,劝导陈**和郭*和解,并和他们一起继续喝酒。后来,不知道陈**说了句什么话,郭*马上站起来用右手猛拍了一下桌子并对着陈**喊,问陈**想怎么样。陈**则将一个啤酒瓶磕掉半截,拿着那半截锋利的啤酒瓶玻璃想捅郭*,被他们三人劝住。接着,张**陪陈**回阿*出租屋拿背包,其则与郭*聊天,想让他们和解。约20分钟后,陈**拿背包出来,见到郭*就拿一把水果刀冲过来。其拦住陈**问他想怎么样,他说要打郭*并叫其放手,其说不放,陈**就用刀往其肚子捅,其当即把他的手甩开,但刀子还是划伤其右手大拇指根部。陈**甩开其后,就往郭*那边冲,接着二人就扭打起来。因为陈**手上拿着刀,他们也不敢上前拦阻,接着就看到郭*受伤,满身是血,其遂大声叫郭*快走,于是郭*就跑了。陈**捅伤人后想逃跑,他们问他想去哪里,捅到郭*严不严重,接着其叫阿*去看下郭*伤势怎样,后来他们发现张**大腿也受伤了,陈**说不关他们的事,后其和张**离开,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3)张**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和张*都接到陈**的电话后来到小榄车站马路对面不远的一条小巷,见到陈**和陈**的朋友正在吵。其知道陈**脾气暴躁、冲动,就劝陈**的朋友赶紧离开,但陈**的朋友没有离开。他们也一直劝陈**走,但陈**一直闹着,说没有行李就不走。其只好陪着陈**回去拿行李。后他们拿行李回到刚才的小巷,张*都和陈**的朋友还在那里,陈**就把行李丢在地上,冲上去想打人。其和张*都就挡住陈**,叫他不要动,陈**则叫他朋友赶紧跑。陈**没有理会并用刀向张*都刺过去,张*都抓住陈**的手说自己人你也这样啊,然后甩开他的手,陈**随即冲上去挥刀捅陈**的朋友。陈**的朋友受伤后,向巷子里面逃跑,然后陈**就拿行李向小榄车站方向跑去。当时为拦住陈**,其的左腿、张*都的右手手指都被陈**划伤。

(4)付*证实,2012年12月5日凌晨2时50分许,其在中山市小榄镇东生村东联大街2巷的出租屋睡觉,听见屋外有人喊救命,打开窗户看见有一名男子倒在巷子里,身上流很多血,遂打电话报警。

(5)苏*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其和同事阿*(伍**)到同事阿*位于东生村的出租屋与阿*、阿*的堂弟阿*、一个刚入他们厂做工一个多月的四川男子喝酒。期间,四川男子和阿*曾就喝酒多少问题发生争吵。当晚11时许,其与阿*先行离开。次日上班,听说四川男子被人刺伤送进医院抢救。后听阿*说是后面在外面吃烧烤时,阿*与四川男子吵起来持刀刺伤四川男子。

4、被告人陈**供述,2012年12月4日晚,其在同村的陈**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的出租屋,与陈**及他一个四川的工友、另外两个工友一起吃饭喝酒。喝酒时,那个四川男子吹嘘认识很多在外面混的人,其不爽就跟他吵起来。后陈**又喊其和四川男子到外面的夜宵摊喝酒,途中其又跟该名四川男子吵了一下,四川男子打电话说叫人过来打其。至一个摆在路上的夜宵摊时,四川男子说现在就找人过来打其,其又与他吵起架来并互相推搡,之后用拳头互殴,并不顾陈**的劝架又缠打在一起。因那名四川男子高大,其就从挎包里拿出一把折叠小刀打开小刀朝四川男子的脖子到胸部的位置又捅又割了几下。那名四川男子还想上来打其,其就说:“你再过来我就捅死你。”他被吓之后转身就跑掉了。之后,其拿着自己的挎包跑到一个有水沟的路边把小刀扔掉,次日搭车回广西老家。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医院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证实,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程度为八级。

6、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村关联大街东二巷3号门口。

(2)辨认笔录证实,郭*辨认出陈**就是拿刀捅伤其的陈**老乡,苏*辨认出陈**就是阿*的堂弟阿*,张**、张*丙辨认出陈**就是持小刀刺伤陈**工友的男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指向明确,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采信。

(二)2013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陈**与被害人刘*己(殁年17岁)等人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六凤屯张现确家中喝酒。次日零时许,陈**骑摩托车回家取出一把东洋刀和一把匕首,先是持东洋刀在六凤屯陈飞厅经营的米机店东侧追砍他人,被制止后,又持匕首在新凤地磅处继续追砍他人,被刘*己等人再次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持匕首捅中刘*己的胸部,致使刘*己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1时2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己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陈**作案后逃至被告人陈*甲家,向陈*甲提出借钱和借车。陈*甲明知陈**捅死了人,仍借给陈**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摩托车一辆。随后,陈**驾驶摩托车逃往覃塘区覃塘镇,于当天凌晨4时许到达被告人张**、张**位于覃塘区覃塘镇覃南村搬迁屯的家中,张**、张**明知陈**捅死了人仍然容留陈**在家食宿,直至同月23日13时许陈**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容留陈**在家食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1日、24日分别对刘*己被故意伤害案,陈**、张**、张*甲窝藏、包庇案立案侦查。

(2)诊断证明、死亡记录证实,刘*己因本案受伤到东龙中心卫生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21日01:20死亡,死亡原因为失血过多致循环、呼吸衰竭。

(3)到案经过证实,陈**、陈**、张**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23日、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乙于2013年8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4)辨认笔录证实,陈**辨认出到案的匕首就是其捅伤刘**所用的凶器,李*、邹*、陈**、张**、张**辨认出陈**就是案发当时酒后持刀闹事的男子“阿鸥”。

(5)提*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被害人刘*己肋软骨、李*案发时所穿牛仔裤右裤腿前侧可疑血迹、左裤腿下段前侧可疑血迹、左裤腿上端前侧可疑血迹、李*、张**、陈**、张**、覃**、陈**血样各一份,并在桂R×××××摩托车尾箱中提*陈**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及鞋子。

(6)车辆详细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陈**扣押所有人登记为王*的桂R×××××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陈**亦指认该车是其逃跑时所骑的摩托车。

(7)匕首一把,经庭审出示,被告人陈**确认是其伤害刘*己所用的凶器。

2、证人证言

(1)张**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张**、陈**、陈**等人在其家吃饭、喝酒。晚上10时许,陈**喝醉了骑张现早的摩托车猛冲回家。他们七八个人就开摩托车追在后面。到陈**家后,其和陈**走进陈**家中时,看见陈**手上拿着一把长刀摇摇晃晃从房间走出来,赶紧走出门告知其他人,叫他们快走。门外的张**、刘**等人就在陈**家约10多米远的地方站着。其去劝说陈**放下刀,陈**不听反而拿刀追砍其,并冲进他家门前地磅边的房间砸电冰箱、柜台等物品。后张**把其拉回家中。十多分钟后,其出到地磅,才知道陈**捅伤了刘**。

(2)李*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其和刘**等人在张**家吃饭喝酒,后来捅死刘**的那名男子也在场。大概次日零时,那名男子好像喝多了,他们怕出事就跟着他。跟了一下,有人说他已经回家了。他们刚想掉头走,就有人说他拿刀出来。后那男子骑摩托车到义合村路口停下,右手拿一把砍刀过来追其,被其用手抓住,刘**等人也过来帮忙把他制服。后见他没什么,他们就放开他。谁知道那男子回到他的摩托车又拿一把小刀冲过来,刘**就上前抓住他握刀的右手,并叫他们过来帮忙。那名男子就喊谁上来就搞谁,他们都不敢上去制止,后来刘**与那名男子抱在一起,他们就上前去制服那名男子。之后,其看见刘**仰躺在地上,其他人就送他去东龙卫生院。后其到东龙卫生院时,刘**已死亡。

(3)邹*证实,当晚其与阿*等人在张*确家喝酒。后他们送阿*回家,在路边相互打招呼欲回家时,阿*骑摩托车拿着一把刀出来。他们追至龙凤村村口新凤地磅时,阿*已被人抱住,摩托车放在一边。后他们开摩托车在义合村路口等时,其听到六凤村口那里很吵,就过去看到阿*拿着一把刀,村里面的人说要把阿*打晕,其和李*、刘**等人还有龙凤村总共十来个人拿着木棍围着阿*,想制服阿*。后刘**冲上去被阿*左手勒住脖子,而刘**双手抓住阿*的右手叫他们快上来把他敲晕。阿*说他们敢上来就杀了刘**。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个人从后面敲了阿*一下,阿*就倒下了,刘**没走几步也倒下了,现场的人就一起上去把阿*按住,其和张*等人随即把刘**送去东龙卫生院抢救。凌晨1点多,医生宣布刘**死亡。

(4)陈*乙证实,当晚,其与张**、张**、陈**、李*等人在张**家过节喝酒。22时许,其开摩托车跟在陈**后面送他回家。陈**开车回到家后,从房间拿着两把刀出来插在摩托车后座的车架旁,径直开到新凤地磅处小卖部前,拔出一把长刀走进小卖部,往玻璃柜台砍了一刀把柜台砍烂,然后又开车过到斜对面的公路边义合村口。其跟到义合村路口时,见到陈**已被李*、刘**、黎*等几个人摁在地上。摁了大约一分钟,李*等人就把陈**放了。不知何时,陈**又拿一把长约二十公分的短刀,又追砍其和李*、刘**、黎*等人。后其骑陈**的摩托车跑开,在路边的中板厂捡了一根2米多长、拳头粗的桉木返回。返回到地磅处路口时,见到陈**与刘**在地磅旁边的地面上扭打在一起,其拿着桉木瞄准机会往陈**后背猛打了一棍,将陈**打倒在地上,尔后与李*、邹*等人将陈**摁倒在地。后有人喊刘**受伤倒下了,然后有人将刘**送往东龙卫生院。刘**被送到医院大约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5)张某丁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其与张**、陈**、刘**、陈**等人在张**家过节喝酒、猜码。次日凌晨,陈**喝多了骑摩托车回家,他们怕他出事,就跟在他后面。陈**、张**跟着陈**走进他家,随即张**走出来讲陈**拿刀出来要砍人,叫他们快跑。其和张**、李*、刘**等人就骑着摩托车跑到义合村路口。陈**带刀开摩托车出来,看不到人就下车往六凤地磅方向走去。刘**和张**等人就一起走向六凤地磅。后其和黎*去到云村路口,听到刘**说他抢到刀了,再回头看见刘**已经躺在地上了,听说是刘**第一个冲上去抢陈**的刀。刘**被捅到后,陈**就被几个人控制住了,其与张**随即把刘**送到东龙卫生院,但刘**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6)黎*证实,陈**离开张现确家回家后,其和邹*坐李*的摩托车经过六凤屯新凤地磅附近路口时,其看见陈**开摩托车拿着一把刀来到,就叫大家快走。李*遂开车搭他们到公路对面的义合村路口,张**、刘**也开摩托车来到,站在路边看陈**想干什么。刚看了约一分钟,陈**又开摩托车过来,他们见状就马上跑。其跑出十多米,回头看见在义合村路口附近,李*把陈**压倒在地上,刘**在旁边帮忙抢了陈**手上的一把长刀。他们本想教训一下陈**,但陈**说陈**喝多带回去算了。李*、刘**刚松开陈**,陈**又回他的摩托车拿出另外一把刀,大声叫离他远点,后又踢翻他们的摩托车,陈**就骑陈**的摩托车走,陈**就拿刀追陈**。李*和刘**在附近拿了两条桉木条走到公路对面新凤地磅那里。其则去扶摩托车。后其走到新凤地磅,看见刘**浑身是血躺在地上,陈**不知道被谁打趴在附近的地上。后刘**被送去医院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7)张**证实,当时其在新凤地磅的小卖部,看见陈**拿着一把五十公分长的刀出来。其怕被他伤到,就往东龙街方向跑了约200米。约十分钟后,其返回时,看见陈**仰躺在地上,一帮人围着。后听说有人被送卫生院,其就去东龙卫生院,听喝酒的人说刘*己被陈**捅死了。

(8)张现南证实,其在东龙镇义合村路口处,看见陈**手持一把长四五十公分的刀往他们追来,就骑摩托车跑开。一两分钟后,其调头回来看见刘**等人已抢了陈**的刀并把他制服。他们见陈**醉了就叫他回家,但陈**又拿出一把小刀指着他们,叫他们走。尔后,陈**跑到马路中间去拦路边的车辆。刘**、李*等人就冲上去想把陈**的刀夺过来。在这个过程,刘**不知道怎么样被陈**拿的刀捅到。后来其他人帮忙制服了陈**,其遂与张****去东龙卫生院抢救,抢救十来分钟,刘**就死了。

(9)刘**、黄*、刘**、刘**、刘**、刘*戊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他们六人和刘**、陈**等人在张*确家喝酒猜码划拳。黄*、刘**、刘**还证实,次日凌晨,他们三人听说刘*己出事,赶到医院时刘*己已死亡。

(10)陈**证实,2013年8月21日0时许,陈**找到其,说在张*确家喝酒和张*确的朋友打架,用刀捅伤了人。后其联系陈**,得知伤者已死亡。

(11)陈**、张*戊证实,2013年8月21日凌晨,陈**接到陈**说陈**跟人打架的电话,他们二人赶到东龙卫生院时得知伤者已经死亡。

(12)陈**证实,当晚陈国速、陈**、张**、张**、张**、刘**、陈**等人在张**家吃饭喝酒。

(13)潘*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其小儿子陈**在别人家吃饭喝酒。

(14)陈**证实,当晚在堂哥陈国海的商店外面,其看见堂**拿着一把刀指着人骂,也不知道骂谁。后其回家拿绳子想绑住陈**不让他惹事,但出来时,就听说陈**持刀捅伤人,伤者已被送去医院,陈**则躺在地上。

(15)张*己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12时许,其和张*庚出到新凤地磅,看见陈**被陈*乙和五六个年轻人摁在地上,得知陈**喝酒多拿刀捅到人,张*庚遂打110报警。陈**挣扎想走开还讲一些酒话,被张*庚打了两巴掌。后其去拿水给陈**喝,返回不久派出所的人也到现场了,但陈**已经不见了。

(16)张**证实,2013年8月20日晚,其儿子张**邀请刘**、陈**、陈**等人到家中过节喝酒。大概12点才散场,其在家收拾搞卫生。过了十多分钟,张**拉着张**回来说,外面一帮人在吵架,陈**还拿刀出来,搞得一塌糊涂。后张**打电话得知刘**被陈**用刀捅,现在已经送去医院。其遂与张**骑摩托车出去。到路口陈**的地磅旁边,看见陈**被陈**和其他两个人摁在地上。不久张**也来到,之后陈**等人去卫生院看望刘**,陈**则仰睡在地上,其遂打110报警。报警之后,陈**试图站起来,其为教训陈**就打了他左脸一巴掌。陈**被打后不出声,躺睡在地上。其以为他走不了,就没有注意看他。后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其才发现陈**不见了。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陈**供述,2013年8月20日晚,其在张*确家喝酒喝多了,觉得一起喝酒的人说话很难听,感到很生气,就回家拿两把刀出来想吓吓他们。先是拿一把东洋刀到其哥陈**的商店砸烂小卖部的柜台玻璃,尔后又把停在义合村路口的一辆摩托车踢翻,之后不知道东洋刀怎么掉了。其就转身回到其摩托车后架拿出短的那把匕首,走到其哥陈**的商店旁边,刘*己等几个人拿两米多长的木棍想打其,其的腿和头部被打中,后来刘*己手上的木棍掉了并扑过来抓住其拿匕首的右手臂想抢匕首,其不给他抢,就用刀像打叉的手型乱划,也不知道用刀划中刘*己什么部位。其和刘*己扭打时,还被其他人用木棍打。后其被群众制服控制在地上,然后就听见有人讲刘*己倒在地上了,其扭头看见刘*己仰躺离其约有五六米远的地上。有人就把刘*己送去医院。后其趁看管的人不注意就溜到其家的旧房子,之后陈**、陈**和张**先后来到,陈**说刘*己死了并责备其。其不理他们转身去到堂哥陈*甲家,跟他说其伤到的那个人死了,想向他借钱和借车,陈*甲就给了其三百元并把那辆车牌为桂R×××××的弯梁黑色摩托车给其跑路。凌晨4时许,其骑摩托车来到覃**姨家,当时是小表哥“权龙”出来开门,“权龙”问其是怎么回事,其就说在家打死人了,他就问怎么办,其脑子很乱不记得怎么答也不记得跟他说了什么。当时很累,就躺在表哥家一楼的沙发上迷迷糊糊的睡着了,直到下午才醒过来。吃晚饭时,其大表哥回来问是怎么回事,其就跟他说昨天在东龙捅死人的事情。后来大表哥叫其去自首,其没有理会,还在表哥家吃住,直到8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公安机关带走。

(2)陈*甲供述,2013年8月21日凌晨,堂弟陈**来到其家。其见陈**手上出血,就问怎么了,陈**说他搞死人了,叫其用摩托车拉他出去,其没有出声。陈**见其不出声就想离开,但刚走二三百米又回头向其借钱。其遂给了陈**三百元。陈**得钱后,又开口要用其的摩托车,其就把摩托车拉出来给他使用。

(3)张*乙供述,2013年8月21日早上8时许,其见到表弟“阿*”在其家一楼大厅睡觉。到下午4时许,“阿*”还在睡。晚上8时许,吃晚饭后,“阿*”告诉其和张*甲,他在七月十四晚喝酒后在村里捅死了人。当时其问张*甲能否找辆货车让“阿*”去广东,但张*甲讲不可能,商量了一会,也没有想出什么办法,就不了了之,“阿*”就一直在其家吃住,直到2013年8月23日下午被抓。当天,其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

(4)张*甲证实,2013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表弟阿*骑一辆车牌尾数是135的弯梁女装摩托车来到其家,讲在东龙捅死人了,其见他有点晕晕的,问别的问题也记不了太多,就拿一张被单让他在一楼大厅沙发睡觉。中午12时许,才叫他起来吃午饭,午饭后阿*又睡到晚上。当晚,阿*在一楼和其大哥张*乙吃饭。晚上8时许,其和张*乙、阿*商量怎样让阿*逃跑,张*乙叫其今晚找辆货车搭阿*去广东,其担心连累自己和老板就没有答应。就这样,阿*一直吃住在其家。8月22日下午,其开货车去广东。次日11时许,其老婆打电话说阿*在其家被公安机关抓走了。

4、鉴定意见

(1)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刘*己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现场地面上的匕首刀刃上分别检出陈**、刘*己的血迹;在现场提某的血迹中有三处检出刘*己的血迹,有一处检出陈**的血迹;在李*牛仔短裤左裤腿上段前侧的血迹中检出陈**的血迹。

(3)涉案刀具认定书证实,到案的匕首属管制刀具。

5、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六凤屯陈飞厅米机店东侧的空地。公安机关在现场提某血迹四处以及匕首一把等物品。

(2)指认照片证实,陈**到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指向明确,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采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刘**家属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刘**的父亲对被告人陈**予以谅解。在审理期间,陈**家属又代其赔偿被害人郭*人民币二万元(该款已交至本院),被害人郭*表示愿意接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甲明知陈**犯罪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张**、张*甲明知陈**犯罪仍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陈*甲、张*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通过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郭*和被害人刘**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甲、张**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提出被害人郭*先动手打其,其才拿刀捅郭*,以及辩护人梁**、潘**提出被害人郭*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郭*关于其在逃跑中被被告人陈**持刀砍伤的陈述,得到证人张**、张*丙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不顾张**、张*丙的拦阻持刀伤人应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提出被害人刘**不是制止而是殴打其,辩护人梁**、潘**提出被害人刘**及村民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被告人陈**致刘**死亡属过失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及村民对酒后持刀行凶的被告人陈**加以制止并无不当,被告人陈**作为成年人明知持刀伤人会产生致人伤亡的后果而仍在酒后持刀行凶,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犯罪,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梁**、潘**提出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上予以体现。综上,根据被告人陈**、陈*甲、张*甲、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张*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用于作案的凶器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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