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宁市桃源支行与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宁市桃源支行诉黄时光、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宁市桃源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中国工商**宁市桃源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工商**宁市桃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桃源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9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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