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有限公司与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3.5元,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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