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3.5元,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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