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山泰**有限公司与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灵山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黄**借款逾期不还,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30号湘桂盛世名城一期A区龙盛苑1幢××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在价值300000元部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灵山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黄传玻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30号(湘桂盛世名城一期A区龙盛苑1幢××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在价值300000元部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该房屋仍由被申请人黄**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