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蒙亚火申请执行钟**、钟**、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严**在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圩信用社开设有存款账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0日对该账户给予了冻结,但该账户暂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