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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代理审判员郑**参加的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罗**担任记录。本案开庭传票已送达各方当事人。2015年4月3日下午15时,上诉人陈*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没有按照本院依法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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