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莫**、北海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莫**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的石化大厦[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28821号]0103号、0104号、0105号、0106号和四楼整层、五楼整层的房屋所有权,查封限额为1413.2万元。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抵押、质押、毁损被查封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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