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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有限公司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南宁市**有限公司与百色景**有限公司的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南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国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89.89亿元。上诉人购买百色景**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景盛大夏的9套商品房,业已付款,在百色**管理局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依照最**法院“法释(2002)16号”复函,上诉人对原案的9套商品房享有比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更具有优先权。本案属民事纠纷,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不予受理显然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事实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右**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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